衛生福利部獎勵志願服務獎勵 服務滿3000小時
一、依據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辦理,本辦法第3條有關獎勵申請作業時程規定,本部以
103年6月11日衛部救字第1031361139號令修正發布,合先敘明。
二、本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凡服務時數達3,0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
效證明書者,均得申請是項獎勵。
三、凡符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本(103)年6月底前
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
辦理。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
查並造申請獎勵名冊(含英文姓名);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所屬機關(機構)者,應
逕予審查並造申請獎勵名冊(含英文姓名);各欄資料請詳實填列俾利彙辦。
四、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(103)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;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。
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
展覽企劃組 莊香蘭
23431100轉1117
0921101805
附件1:審查「志願服務獎勵」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附件2: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
附件3: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
附件4: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流程圖
附件5:文化部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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